在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被执行的公司帐户没有钱的,可以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也可以依法对被执行公司进行搜查。
如果在采取上述措施无效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将被执行公司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如果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中止执行,等发现被执行公司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1、首先找到案子的执行法官,领取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法官检查后并在上面签字;
2、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签字后,执行单据交还给执行法官;
综上所述,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原则上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不可以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1、公司被强制执行的后果:当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法院即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其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可以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但执行的财产范围不能超过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1、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2、法院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的,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1、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主动申请解除,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法是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接到申请以后,法院会在1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一旦申请成功,将在3个工作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会提前解除失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已经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提交撤销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的会延迟1-3年。纳入期限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2、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果如下:
3、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4、综上所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要想消除被执行人名单,就需要对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删除名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7、(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8、(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9、(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10、(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11、(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12、(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1、公司在成为被执行人之后,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将会被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